为切实推进殡葬改革,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落实殡葬惠民政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和全省殡葬工作会议的要求,经泸州市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具有我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常住户籍,去世火化后未进行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在职伤残人员);
(四)城市“三无”人员(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员);
(五)以及各区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免除项目及标准
(一)普通殡仪车遗体接送费(按实际公里计算,最多不超过150元/具);
(二)遗体冷藏(冻)存放费(按实际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3日,3日按140元收取);
(三)普通扒灰炉遗体火化费(550元/具);
(四)普通骨灰盒(100元以内);
(五)骨灰寄存;
(六)3000元以下骨灰安葬格位(壁墓),优惠20%。
以上免除项目合计为1000元,超出标准由丧属自理,未超出标准以实际支出为准。
三、经费保障
(一)重点优抚对象减免资金在一次性定期补助金和定期抚恤金列支,由丧属自理;
(二)农村五保对象减免资金由乡镇财政在五保供养金丧葬费中列支;
(三)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减免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区财政要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除费用列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结算方式
各乡镇(街道)社事办于每年10月与承担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殡仪馆结清所发生的费用,同时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五、申请办理程序
(一)具有本市户籍符合享受惠民殡葬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对象,由丧事承办人须为逝者直系亲属,若无直系亲属的,可由户籍所在村组、社区委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逝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事办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泸州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它死亡证明;
3.逝者身份证、户口薄,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
5.申请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的书面承诺。
(二)各区乡镇(街道)社事办,收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三)免除对象在本市死亡并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办理火化的县市区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手续。免除对象在本市外死亡并就地火化的,由丧事承办人先交费,再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和发票到乡镇(街道)社事办办理《申请表》,报销应减免部分的费用。免费对象本市去世但在市外火化的,不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确保落实。区民政局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和业务指导,并逐步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不保留骨灰的免费草坪葬、树葬、花葬。区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按时兑现。各乡镇(街)要做好免除对象的档案管理,汇总上报,费用支出等相关环节的工作,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参与度和支持度。
(二)殡仪馆要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坚持行业自律和诚信服务原则,保证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确保中低价位丧葬用品的足量供应,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三)对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对象,严禁将骨灰二次装棺土葬,否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上报减免《申请表》,并按照《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监督管理
(一)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从事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不按规定对象办理免除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殡仪馆虚报申领免除经费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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