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四川省殡葬协会    
< a href=" ">注册   |   < a href="CheckLogin/">登录           

明年1月1日起,沧州免除三项基本殡葬费

2018-12-11 10:32作者/编辑: 四川殡葬网 来源:今日沧州阅读次数:336

明年1月1日起,凡在沧州境内去世并就地火化的本市常住户籍居民,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异地去世并就地火化的本市常住户籍居民,凭当地殡仪馆的收费凭证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逝者户籍地政府(管委会)规定的补贴项目和标准。这是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的。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政策,自明年起,符合条件的逝者将免除沧州境内遗体接运费、三天内(含三天)遗体存放(冷藏)费和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其中,享受免费政策的非沧州户籍人员包括: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及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儿童、在我市救助管理机构去世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被救助人员、驻沧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驻沧部队的现役军人、本市接收的待安置期间的退伍军人、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可适当增加基本殡葬免费项目,提高补贴标准。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基本免除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属地管理。经办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或者村(居)委会、公安部门出具的逝者死亡证明,到相应的殡仪馆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申请表》。根据逝者不同情况,提交的材料标准不一:具有沧州市户籍的居民,需要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异地去世并就地火化的,还需提供火化证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缴费凭证及复印件;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抚养的人员、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需提供医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驻沧大中专院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逝者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驻沧州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待安置期间的退伍军人,需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未知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书。相应殡仪馆对符合条件者,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或予以补贴,超出标准费用由逝者家属自行担负。值得注意的是,符合免费条件但去世后到沧州市以外的地区火化遗体的,不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对于免除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将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其中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其他县(市)、渤海新区由本级财政承担。对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由逝者居住地或者发现地所属市(县、区)财政承担。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操作规程,确保程序严格规范。财政部门要确保相关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强化对殡仪馆的监督指导,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殡仪馆收费情况开展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