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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殡葬类问题解答

2018-12-04 10:12作者/编辑: 四川殡葬网 来源:殡葬手记、民政官网留言区阅读次数:1801

★ 标题:特岗津贴的发放

[问]我想问一下,关于殡葬特岗津贴的发放,民政部有新的政策性文件吗?请给我发一下文件链接,谢谢!

☞[回复]感谢您的留言。近几年国家没有新出台殡葬特岗津贴发放的机关政策性文件。谢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答复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标题:免费火葬是抵制土葬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问]近几年来,土葬开始复兴,特别是在农村,土葬不仅没有减少,而且更有加重趋势,这严重影响土地集约规模发展,不利农业现代化推进。原因不仅有群众的传统观念,也有火葬收费过高,骨灰盒卖的也不便宜,老百姓大多接受不了。因此,强烈建议国家推动殡葬改革,推行免费火葬。

☞[回复]您的建议我们已经在此次修订《殡葬管理条例》中予以考虑。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稿规定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涵盖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态安葬等5项基本服务项目,并在价格方面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免费提供给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满足公众基本殡葬需求。

答复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标题:外资投资建设殡葬设施是否还需经民政部审批?

[问]尊敬的领导,我就职于一家中外合资的公司(A),A拟收购重庆某经营性公墓的兴办者中方B公司的80股权,从而间接运营该经营性公墓,有以下两个问题向您咨询:一、 外资投资殡葬设施的,是否尚需民政部审批? 2010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民政部下发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均规定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无需经民政部审批。但是《殡葬管理条例》在2012年进行了修订,其中“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这一条并未修订。若从《殡葬管理条例》现行规定来看,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还应报民政部审批。 2010年与2012年的两个文件有冲突,请问目前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是否还需民政部审批?二、 A收购B股权,是否会构成“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 A收购B的绝大多数股权,成为B的大股东,但后续运营公墓的主体及各种证照上的名字均仍为B,请问这种股权投资是否属于“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是否需取得民政部审批。期待贵部的回复,祝您工作顺利。

☞[回复]2010年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均明确,取消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民政部审批的规定,因此,目前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不需民政部审批。

答复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标题:私购殡仪车运营,违法吗?

[问]根据安徽省民政涵2009(35号)遗体运输服务是需经民政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遗体运输服务,否则就是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制止和处理。 对于违规车辆制止和处罚,有明确处罚法规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回复]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对于违规运输车辆尚无明确处罚规定。1993年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规定,“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该文件还规定,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等材料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关于安徽省的相关规定,请向安徽省民政厅咨询。

答复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标题:寺庙地宫是否允许建设地宫安放骨灰

[问]想咨询一下有关寺庙地宫建设的政策,是否允许建设地宫安放骨灰,在这方面有什么管理政策。

☞[回复]您好,《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规定,兴建冠以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

 标题:国家是否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公益性公墓

[问]您好。根据最新的《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国家是否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公益性公墓,提高政府殡葬公共服务。

☞[回复]您好,公益性公墓是以非营利性为目的,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国家对公益性公墓的投资主体没有限定,但不管投资主体是谁,在建设运营中都不能改变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属性。

 标题:殡葬事业单位公墓和殡仪馆可否实行承包

[问]现有公墓和殡仪场馆可否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实行聘任,但管理权仍以民政部门为主

☞[回复]您好,目前,有些地方已按您所说的方式实行对公墓和殡仪馆的管理。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标题:火葬问题

[内容]是否必须要火葬 有这规定吗 基督教徒可以不火葬吗

[回复]您好,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若您所在的地区(县或乡镇)属于火葬区,则应当实行火葬。同时,在火葬区,对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予以尊重,可以不实行火葬。国家对基督教徒没有作出可以不火葬的规定。

 标题:公墓

[问]您好,我市的公墓用地原来是农用地(果园地),现已经省政府和国土部门履行对殡葬用地情况的相关审核,同意集体农用地(果园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性质已变更为殡葬用地,请问这样做不违反相关政策吧?

☞[回复]您好,根据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对公墓建设用地原属于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同时对公墓的审批,需先由国土部门履行对殡葬用地情况的相关审核。您市公墓用地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可向当地国土部门咨询。

 标题:高龄老人

[内容]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文件规定:严防炒买炒卖墓穴,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文件提到高龄老人怎么界定?

☞[回复]文件提到高龄老人以各省民政部门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年龄界限为准。一般情况下,所指的高龄老人应为80周岁以上老人。

答复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来源:殡葬手记、民政官网留言区